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话:0512-52339095
箱:shengyilawyer@163.com
址: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8号B座5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12-01 10:59:21 点击次数:303

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联系我们

名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8号B座5楼

电话:0512-52339095

传真:0512-52339112

二维码
网站二维码

网站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版权所有 ©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苏ICP备13020109号-1

技术支持:易动力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