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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鹿王”商标侵权案的办案札记(金力)
发布时间:2013-04-18 11:49:14 点击次数:560

(注:该文获得2012年度常熟律师办案札记第一名)


2010年11月8日,星期一上午9点左右,我在办公室整理材料时,接到一个法律顾问单位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钱仁龙打来的电话,说是公司员工发现有人在销售假冒“九鹿王”品牌的羊毛衫,销售地点在常熟市报慈路的一个专做男装服饰的店面。听了对方的介绍后,我想到这个事情很严重,可能涉及到商标侵权纠纷。因此建议马上向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11月9日,接到报案后,常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报慈路男装店店主周亚带回做了笔录,查明周亚是在2010年10月到浙江濮院进货时,发现国道边有一家店面标有“九鹿王”字样的店面,由于“九鹿王”品牌较好,因此周亚回到常熟后就让浙江濮院的一个朋友帮她找到这家店面并在11月7日共计进了14件羊毛衫。同时提供了浙江濮院这家店面的详细地址以及经营者情况:浙江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国道边826号,经营者为高建妹。


看到这份笔录后,我陷入了沉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件中,周亚能够证明羊毛衫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能说明提供者,而且没有证据证明周亚明知这些羊毛衫是侵权产品,因此,此案维权的重点应该在浙江濮院的这家做标记“九鹿王”字样的店面,如何才能拿到这家店面侵权的相关确实的证据是本案的关键。想到这里,我立即打电话钱总,建议首先向浙江濮院的这家店面所在的浙江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首先通过工商局先行处理,然后根据处理结果为下一步的维权做好铺垫。


2010年11月11日,浙江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浙江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国道边826号的羊毛衫门市部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有“九鹿王”服饰、以及“九鹿王服饰(中国)连锁有限公司”等内容的针织男衬40件,商标标识40套,现场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九鹿王”的有关手续。因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同日,经浙江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审批立案调查,并依法对现场查获标记有“江苏九鹿王服饰(中国)连锁有限公司”的针织男衫40件,商标标识40套予以扣留。经查明:“NineDeenKing九鹿•王”商标是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商品上的第1725087号注册商标,2007年4月5日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民事判决中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浙江濮院羊毛衫市场三区国道边826号业主高建妹未经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许可、授权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委托高建妹生产加工,高建妹擅自于2010年10月向上门推销商标标识的人员以每套1.4元的价格购入了180套标注:“九鹿王服饰、九鹿王服饰(中国)连锁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包括领标、塑料拉丝袋、吊牌)。将在濮院市场上零散购入的针织男衫在自己开设的门市部内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包装后以每件3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还有40件已包装好的针织长袖男衫未销售和40套商标标识未使用。同时在门市部的门楣上标注:影视明星品牌形象大使:王岗,九鹿王商标,九鹿王服饰(中国)连锁有限公司,地址:三区国道826号,电话:0573-88810705等内容,其中“九鹿王”作为门楣上标注主体表现。同时列出了七项重要证据作为此次处罚的依据。 

   

2010年12月08日,浙江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高建妹送达了桐工商告字(2010)3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高建妹收到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要求。浙江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高建妹的行为属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高建妹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被查获的侵犯“九鹿王”商标专用权的针织男衫40件,商标标识40套以及门楣上的标识;

3.罚款12000元。


后高建妹未在规定的日期内申请复议,也没有向法院起诉,故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当我看到这份浙江省桐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桐工商处[2010]297号处罚决定书时,深深的松了一口气,我清楚的知道,有了这些确凿的证据后,那么就是我为当事人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维权的时候了!2011年04月13日,根据这些证据材料,以及之前的常熟市工商局的调查笔录,加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九鹿王”商标的各项证明材料,我向该案侵权行为地所在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高建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常熟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被告高建妹很快就承认了侵权事实,仅仅提出了由于这些商标标识是有人上门推销,自己没有主观侵权故意,因此恳请减少赔偿金额。在委托人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的授权下,同时在法院主持下,和被告达成了以下调解协议:被告高建妹停止侵权行为;被告高建妹赔偿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人民币6万元并当场履行。。。。。。


此案以我们完胜告终,我也为委托人维护了正当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综上,我觉得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经过严密思考,寻找整条证据链中各项缺失的环节,反复论证各项诉讼策略的利弊,才给当事人提出正确的诉讼建议。所谓打官司就是打的证据,因此,一定要在诉讼之前确保证据的关联性、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才能为以后的胜诉打下坚实的基础!


记得朋友说过一句话:“律师不是人做的,是精英做的”。他说这句话,不知道主要是强调律师行业的艰辛,或是表达对律师职业的崇敬,或许,都有吧。


总之,我把律师作为我的终身事业,在以后的道路上,我都会一步一个脚印,努力做好自已的工作,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



金力  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

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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